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师首次开课的授课权
凡以前无单独授课经历的教师,第一次担任一门课程(或实验教学任务)的主讲时,应按下列要求申请授课权:
1. 申报首次开课应具备的条件
(1)原则上应完成1~2轮的课程辅助教学工作(含听课、答疑、批改作业、协助指导实验和实习等环节),而且效果良好。对未完成课程辅助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如确实因教学工作需要,也可以提出申请。
(2)能按教学大纲要求,全面掌握拟任教课程的教学内容,并完成大部分讲稿。
(3)在开课前一学期经过试讲,认定为合格。
(4)该课程的教材与教学文件已经齐全。
(5)需配备指导教师的,指导教师已经落实。
2. 首次开课授课权申报程序
(1)在开课前一学期,拟开课教师填写“教师授课权申请表”(实验教师填写“实验教师授课权申请”)。
(2)二级学院(直属学部)根据首次开课应具备的条件签署审核意见,并经教务处、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3)凡未申报或申报授课权而未被批准的教师,一律不得开课。
(4)已取得授课权的教师在第一遍教学中,如教学效果不好,经帮助,改进仍然不明显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应向教务处申请暂停其授课权。经重新进修或备课,并试讲合格,可再次申请授课权。教师再次获得授课权后,如果教学质量仍然不符合要求,应调离教师岗位。
二、开新课的授课权申请
教师新开课程的授课权按以下办法办理:
1. 申请新开课程授课权的条件
(1)开新课教师应具备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主讲经历,同时对新开课程的教学目的明确,并已经掌握新开课程的教学内容。
(2)新开课程的教材和教学文件已齐备。
(3)讲稿已基本完成。
2. 开新课的授课权申请程序
拟开新课教师首先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系(部)主任根据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后报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三、关于授课权的暂停与取消
1. 已取得授课权的教师如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教师行为规范》和《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教学效果差,由二级学院(直属学部)提出申请,教务处在证实情况的基础上,可暂停其授课权(一般为一学期)。
2. 被暂停授课权的教师,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应令其作出检查,并安排辅助教学工作,实行全日制坐班进行考察。停止授课权期间的待遇,按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3. 该教师在暂停授课权后,如有深刻认识并在辅助教学工作中有较大改进,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直属学部)、教务处审核后,可恢复其授课权。
4. 被暂停授课权的教师,在考察期内如表现无改观,可延长暂停授课权时间。延长期内如仍无改进,取消其授课权。
院教〔200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