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9-06 浏览次数: 377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苏教高〔2013〕1号)精神,充分利用和共享社会优秀人才资源,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高质量、高素质外聘兼职教师队伍,提高学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1.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需要,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校师资队伍整体水平。

  2.重点聘请企业、研究院(所)、政府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专家。

  3.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原则上各聘任单位不得擅自安排未经学校批准聘用的人员作为外聘兼职教师。

  二、聘任兼职教师的类型

  1.名誉教授:学校聘请的能够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国内外著名学者、专家和知名人士。

  2.客座教授:学校聘请的能够在推进学校学科建设、产学研合作、国际交流等方面给予具体指导的学者、专家。可定期或不定期来校开展学术讲座。

  3.兼职教授:学校聘请的能够承担课程教学,合作开展科学研究等工作任务的行业专家。

  4.兼课教师:学校聘请的能够承担人才培养任务中实践性教学指导任务或课程教学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或教师。

  三、聘任兼职教师条件

  受聘人员应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声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1.名誉教授:学术造诣高深,在国内外相关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学者和专家。

  2.客座教授: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在相关学科领域内取得重要成就的学者和专家。

  3.兼职教授: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在相关学科领域业绩突出。

  4.兼课教师:应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工程、社会实践经验。

  四、聘任程序

  1.年初各用人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制定聘任兼职教师的计划。

  2.拟聘学校兼职教师的人员填写《常州工学院外聘兼职教师审批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聘任单位(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对各类兼职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给出聘任意见。

  3.职能部门对二级学院、直属学部提出兼职教师的聘任意见进行审核批准。

  4.聘任单位(二级学院、直属学部)与受聘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教师签定聘任合同,进行聘任。名誉教授由学校聘任。

  五、聘任期限

  名誉教授聘期由学校与受聘者根据需要协商确定;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课教师的聘期视工作任务确定,一般为3年,聘期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期满考核合格后可续聘。

  六、管理考核

  1.兼职教师的管理由各聘任单位负责,聘任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应听取他们对学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2.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课教师实行聘期考核。聘期结束时应填写《常州工学院外聘兼职教师聘期考核表》(见附表2),各聘任单位对照聘任的任务与目标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兼职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和评价由聘任单位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3.经考核合格,申请续聘的受聘人员,由聘任单位于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续聘材料报学校审批;经考核不合格或因本人的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将不再聘用。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