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关于教师听课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0-09-03 浏览次数: 369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质量的监控力度,正常开展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估,保证评估结果的可靠性,现对教师听课作出如下规定,全校教师须严格执行。

1.高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中级职称及中级职称以下的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

2.各系部要根据本系部教师人数和每学期所开课任课教师人数制订每学期系部教师听课计划,确保每位教师的听课次数符合第一条规定和确保听每位教师课的教师人数不少于5人,并于每学期第二周交学校教学指导评估中心备案。

3.听课教师在每次听课后必须认真地对所听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作出评估,如实公正填写好评估表,并于第十八周前交各二级学院教学质量评估小组。

4.各二级学院教学质量评估小组每学期要在检查听课记录,核对评估表的基础上对本二级学院教师的听课次数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在第十九周前交学校教学指导评估中心。

5.教师听课任务与岗位津贴中5%额度的发放直接挂钩,对没有完成规定听课次数的教师其岗位津贴以实际完成次数按比例发放。

 

院教〔2004〕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