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生请假主要包含事假和病假。事假需在请假条中注明事由,病假需有医务室或医院证明,复印件粘附于存根备查。
2. 请假应提前书面申请,不得事后补假。
3. 请假条上联交至考勤班长(递交给任课教师)或所在宿管,存根联交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保管。
4. 审批权限:请假在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班导或辅导员批准;两至三天由系主任或学工办主任批准;四天以上一周以内由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教学院长或党委副书记)批准;超过一周以上由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采用逐级审批制度。
5. 请假期结束以后应及时到学工办(1#304)销假(在原请假条上签字),如需续假应在首次请假期结束前提出申请。
艺设请假条新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