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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学院选拔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10-06-17 浏览次数: 361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设一支高水平师资队伍,加大师资培养力度,使教师能胜任和适应未来工作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选拔原则

1.按学科发展需要和学科梯队建设要求有计划分期分批地进行;

2.选拔对象就读的学科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一致或相关;

3.优先选拔学校重点学科和重点专业的骨干教师及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学科研骨干。

二、选拔条件

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团结、协作精神;

2.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且发展潜力大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3.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来校工作须满3年、在职培养的硕士在取得硕士学位满2年以上方可申请报考;

4.身心健康。

三、选拔程序

1.每年4月初,学校公布选拔攻读博士学位培养计划。

2.每年5月初,各二级学院(系)、直属学部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需要结合年度工作安排拟订本单位博士学位培养计划,报学校研究。

3.每年5月初,有关教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相关二级学院(系)、直属学部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

管理岗位人员(含学校中层干部)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须纳入学科所属的二级学院(系)、直属学部师资培养计划,申请报考时须经学科所属的二级学院(系)、直属学部签署意见;学校中层干部申请报考还须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4.每年6月初,人事处会同科研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对二级学院(系)、直属学部的博士学位培养计划及人选进行初核,报学校研究确定。

学校审批同意报考的人员,报考时间有效期为一年。

四、就读手续办理

1.教师收到录取预备通知书后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及学科所属的二级学院(系)、直属学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

2.教师就读前,须与学校签定培养协议书,同时办理聘用合同的变更手续,明确服务期、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3.全脱产学习时间一年及以上的人员,须在就读前一个月办理相关工作的移交;党政职能部门人员的工作关系同时转入学科所属的二级学院(系)、直属学部。

五、有关待遇

1.经批准脱产学习人员脱产期间,学校提供相应的工资、福利(由学校根据上级规定的工资、福利制度研究确定)等。

2.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校根据取得博士学位年限的不同,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三年内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给予五万元奖励;

 四年内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给予四万元奖励;

 五年内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给予三万元奖励;

 五年以上取得研究生博士学历学位者予一万元奖励。

学校不再报销教师在职攻读期间的培养费、住宿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3.在职学习期间,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并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可以申请参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之前就读的博士仍按原协议及有关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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