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资助政策,完善学校帮困助学体系,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教育资助工作的意见》(苏财教〔2016〕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费免除是学校按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政策规定应予免除学费的学生而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二条学费免除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中符合免除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学费免除条件
(一)学费免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和各省扶贫办发布的建档立卡相关工作规定,在各省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建档立卡农户家庭。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相应的学费免除:
1.因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发现有吸烟、酗酒、浪费等不良行为者;
3.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
4.不服从学校安排的解困办法,或者安排工作后不履行职责。
第四条学费免除程序
(一)符合学费免除条件的学生,每年9月份开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附有镇扶贫办公章的建档立卡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镇扶贫办系统截图加盖公章;
3.户口本全本复印件。
(二)对学生提出的免除学费申请,二级学院认定小组(由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进行审核认定,鉴定学生的受助资格、在校表现以及曾获资助情况。
(三)认定小组将拟免除学费学生名单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二级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在校园内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具体免除手续。
第五条有关要求
(一)学费免除逐年申请,当年有效。
(二)学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对享受免除学费的学生的在校表现以及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高消费、奢侈消费和弄虚作假者需全额补交免除的费用。
(三)享受学费免除的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免除资格。
(四)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免除学费条件的中止免除学费。
(五)已享受户籍所在地政府资助的贫困生,原则上不再全额享受免除学费,应视情况进行部分减免或者不予免除。
(六)中外合作办学的贫困生参考其他公办学生最高学费予以免除。
第六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