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学生奖励条例(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3-14 浏览次数: 9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鼓励学生一专多能、学有专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凡本校学生在学业成绩、学科或科技竞赛、思想品德、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优秀者,均可参与评选并依据本条例获得奖励。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两种。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审坚持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综合考核、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常州工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研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提出并起草学校学生奖励办法草案,报学校审批;

2.讨论和决定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构或个人捐助奖学金的设立或撤销;

3.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其他部门奖学金和学生荣誉称号的设立;

4.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

5.审批学校学生年度奖励表彰方案,并向院长办公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2.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修订各类评审办法;

3.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

4.提请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年度学生奖励名单;

5.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成立“二级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系(部)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业导师)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奖学金的设置

第九条奖学金的设置及类别:

1.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

2.分类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学术科技创新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文化艺术奖学金、体育奖学金AGPA(课外素质能力绩点)奖学金;

3.研究生录取奖学金;

4.境外交流留学奖学金;

5.政府奖学金:按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办理;

6.专项奖学金:学校获得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构或个人捐助的专项奖助学金,一般根据捐资方的要求制订相应的评奖办法。

第十条学校设立的奖学金的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拟定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研究、院长办公会批准后颁布执行。专项奖学金由捐资方与学生工作部(处)以及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共同商定管理办法,报评审委员会批准颁布执行。

  

第四章荣誉称号的设置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优良学风班等集体荣誉称号以及校级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个人荣誉称号。

1.凡是获得校级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同学同时授予相应的个人荣誉称号。

2.担任班级正副班长、党团支部正副书记以及在学校、二级学院团组织、学生会、大学生“三自”委员会任职的主要学生干部(任期必须满一年),工作积极主动,富有成效,在师生中威信高,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并且同时获得其他分类奖学金中一项以上(包含一项)者,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可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设立相应的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由奖项设立单位拟定方案并提出申请,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为科学设项,规范管理,学校将所有个人荣誉称号分类管理。学校设立的个人荣誉称号为第一类,有关部门、院(系)设立的个人荣誉称号均属第二类。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的荣誉称号归口学生工作部(处)管理;有关部门、院(系)设立的荣誉称号由奖项设立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两个类别荣誉称号均可兼得。

  

第五章奖励和表彰方式

第十六条学校对获得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学生个人或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奖励和表彰:

1.颁发表彰文件;

2.发放奖金,授予个人和集体相应的荣誉称号;

3.学校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4.学校召开表彰大会;

5.对获得学校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国家、省、市荣誉称号的学生,可以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第六章申诉和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个人或集体对奖励评选的申报资格审核、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奖项管理单位提出申诉,单位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受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方及其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不按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出现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学校将对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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