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晚自习是日常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自学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学生理解学习内容,做好新课程预习的有效手段。为了促进大一新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推进学风建设,提高学生晚自习质量,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对新生晚自习提出总体要求,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自习环境;各二级学院应当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制定符合二级学院实际情况的管理细则,加强学生晚自习的组织管理和考勤。
第三条 原则上每个新生班级均要参加晚自习,任何二级学院或部门不得无故取消或妨碍学生晚自习;晚自习的时间:周日至周四晚上6∶30—8∶30,各二级学院可以酌情调整;晚自习的地点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统一协调安排,各二级学院具体分配。
第四条 大一新生要按规定的时间参加晚自习,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或早退;因事因病无法参加晚自习者必须向班主任或辅导员办理请假手续,并将请假条交与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以备核查。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安排专门的老师或学生干部对各班级晚自习出勤率进行考勤,做好晚自习的考核、评比工作,保证晚自习的出勤率;参加晚自习的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晚自习管理的规定,主动配合考勤。
第六条 参加晚自习的学生要遵守晚自习纪律,积极提高自习效率,主动营造良好的自习环境。
(一)晚自习期间学生应当保持教室及走廊安静,不在教室或走廊大声喧哗,接打电话,随意走动,以免影响其他同学学习。
(二)晚自习时间不得播放音乐或者上网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不得在教室吃零食。
(三)各班级自觉维护教室清洁卫生,下课将书本、稿纸等物品带走,不得损坏公物,不开无人灯。
(四)自习时间各班级不得组织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如需组织活动,须报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
(五)各级学生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学生晚自习时间开展活动,如果开展新生相关活动,必须报二级学院党委副书记批准后才能实施。
(六)自习时间如有正常上课,参加正常上课。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学生晚自习的出勤与纪律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