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更大地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及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承接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 督促检查和项目的结项验收等。科研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费的开支范围、使用程序、结算管理、结余经费的管理等。
第二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承接企业单位的科研项目合同格式应统一使用国家科技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即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指标明确。承接行政事业单位、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的委托研究项目合同(或协议书)必须包括项目主要内容、项目进展、项目经费、项目验收标准、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未尽事宜(建议采用四技合同文本)。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合同洽谈、起草、签订和组织实施工作。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须经项目负责人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审计处、产学研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办理会签手续。
第六条 所有横向科研项目一律采用常州工学院合同专用章。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对外签署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签约的二级单位自行负责,且产学研工作办公室不予以认定为横向科研项目,不承担其项目和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委托单位转入学校指定财务账号后,项目负责人在产学研工作办公室办理立项建档手续,同时,须报送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签署的科研项目合同或委托项目协议书原件,并填写《常州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立项登记表》,由产学研工作办公室存档管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产学研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横向科研项目结项表,经委托单位签署结项意见后报学校备案,到账经费10万元(含)及以上项目同时提交经校财务、审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经费决算表,方可结项。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被学校确认为横向科研项目的项目经费,即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纵向科研项目之外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专利)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国内外各类机构、组织、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的科研项目经费,各类技术开发、服务、咨询项目经费,专利许可实施项目和国际合作等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编制横向科研经费预算,双方盖章确认,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支出的主要依据。
委托方没有要求或合同没有约定经费使用的横向科研项目,计划财务处、产学研工作办公室和二级单位要协助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由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报产学研工作办公室审查,审查通过后报财务处办理,并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支出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交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 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包括用于项目二次开发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统称开发平台),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 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6.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具体支出范围按照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0.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包括往来学校和企业或开发现场、试验现场的、不享受出差补助的交通费等。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横向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所安排的相关支出。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中对绩效支出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中对此没有约定的,绩效费预算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到账经费扣除设备费、协作费)的40%,其中,立项后可支取预算绩效经费的50%,结项后可支取预算绩效经费的剩余部分。
(三)协作费用是指根据有关原始合同或有效协议进行横向科研项目对外合作的费用。
(四)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 职责与权限
为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实施,合理确定学校、教学科研单位、项目负责人职责和权利,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教学科研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各教学科研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督促项目进度,实施绩效考核等。
3. 产学研工作办公室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科研处和产学研工作办公室共同负责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指导项目合同签订、结题验收等工作,监督到账经费使用,协助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做好经费的管理工作,协助学校人事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的绩效考核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协助纪监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4. 人事处负责协同产学研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做好绩效经费总额的审核工作。
5.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定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
6.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中设备的论证、购置、验收、入库等管理工作,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物资耗材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7.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报销接受科研处、产学研工作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的监督与检查。科研经费支出需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并按支出科目和管理权限分类审批。计划财务处、科研处、产学研工作办公室和审计处等部门依据上级部门文件的要求,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第十五条 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的横向科研经费预算调整需取得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没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的横向科研经费预算调整,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科研经费预算调整表,由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报产学研工作办公室审查,审查通过后到财务处办理预算调整。项目执行期间经费预算调整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次。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应及时办理结题和财务结账手续。中止、撤销项目的科研经费按合同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
1.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办理结题决算和财务结账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实际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2. 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中有结余经费处理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中没有结余经费处理规定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可在项目结题两年内继续使用,两年后,结余经费须转到项目负责人的横向科研后续研究基金,进行项目的后续研究开发或新项目的启动,并重新进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同一项目负责人的多个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汇总到一个新的横向科研后续研究基金账户。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产权属学校的,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由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库和领用手续。
对于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含软件),符合固定资产计价标准的,合同约定其产权不属于学校的;或合同没有约定归属,但确实要随科研项目成果交项目委托方的,由委托方提出,课题组提出书面报告且经过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批准,报产学研工作办公室审核,可不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资产采购流程和管理办法必须遵循常州工学院有关采购流程和管理办法。不纳入学校资产的采购后,项目负责人到资产管理处填写学校代购仪器设备(软件)登记单,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合同或批准的书面报告和代购仪器设备登记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对外合作
根据有关原始合同或有效协议,在有明确合作单位、经费额度和工作内容的前提下,可办理对外合作。对外合作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学校科研和审计部门审核,盖常州工学院合同专用章后方可办理对外合作付款。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项目组成员个人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常工政〔2017〕2号文中的《常州工学院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产学研工作办公室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出台本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产学研工作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