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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实验室环境保护的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10-11-19 浏览次数: 361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实验和科研的重要基地,也是“三废”有害物质较为集中产生的场所。为了加强实验室环境保护,维护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

1.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实验室、实验中心、实习工厂等实践性场所。

2. 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认真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保方针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3. 对于产生污染特别严重的场所,指导教师在组织实验教学过程中,要把减少污染,合理处理污染物、气、液作为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及自我保护意识教育的一项任务,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

4. 各实验室工作人员对本实验室的主要毒害物及污染源,必须做到心中有数,针对毒害物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大量吸入和接触毒害物。

5. 要求实验室内空气、环境尽量保持清新、洁净,尽可能对分散的污染点实行相对集中管理,减少污染物的对外排放,减少对进入实验室人员的直接危害和对实验室周围环境的污染。

6. 实验室内存在污染气体、有异味时,要加大室内空气的流动与更新,减少有害气体在室内的停留时间和有效浓度。在实验设计上,要求尽量减少接触严重有毒有害物质。

7. 实验室应尽量减少废弃有害液体排入下水道,各类废液应视其危害程度,相对集中;易挥发、有毒、易燃的废物要求集中后统一处理。对含有毒物浓度较高的废液,应收集起来,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

8. 对含有放射性的废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对暂不使用的放射性物质要求按规定严密保管,切不可随意放置。


院教〔20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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