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保证。各实验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加强安全制度教育,重视安全技术工作。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负责此项工作。
2. 每个实验室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问题,有权提出询问;对不听劝告或有碍安全的人,有权停止其操作。
3. 各实验室根据各自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盗制度,要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定期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
4. 为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与身心健康,实验室根据各自情况,对涉及易燃物、易爆物、烟、毒、粉尘、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高频电流、超高电压、大幅度振动、强烈持续噪音、高温、高压、热辐射、极强光闪烁等各种场合或有关设备,制定出严格的操作规章制度,并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由安全员负责监督执行。
5. 由于官僚主义、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失火、被盗、严重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设备仪器严重损坏等重大事故时,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学校报告。学校对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按规定逐级上报,对隐瞒不报及缩小或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严肃处理。
6. 实验室使用的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两人)妥善保管。领用时要严格把关,严密手续;必须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方可领用。同时,要规定有专人使用,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7. 各种安全防范措施要准备齐全,各种安全规章制度要贴在墙上,各种安全设施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或挪用。
8. 学生初次进实验室做实验前,实验指导人员必须宣讲安全制度,不经安全规章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9. 每学期,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分管院长应组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性的认真检查。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采取措施消除。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对应该解决的问题要限期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有关部门要采取临时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