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作好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调拨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所有仪器设备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更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条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人员应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对仪器设备严格管理,精心维护和及时维修,尽量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使用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慎重对待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做到物尽其用,严防固定资产的流失。
第五条仪器设备在二级学院内实验室之间进行调整,需经本部门设备管理负责人同意并报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二级学院(部门)之间调拨需经物资处批准,并办理调拨和调账手续;校外调拨、租借、转让以及非经营性设备转经营性设备需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行。
第六条报损、报废设备的鉴定和审批
1.各部门必须填写《常州工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表》,由二级学院(部门)的鉴定小组对拟报废的设备逐台进行技术鉴定,写出鉴定意见,单位盖章后报物资处。物资处组织专家组论证复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
2.报废设备必须账物相符,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号、价值都应逐一核实后再填写报废单。
3.申请报损、报废的设备,按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各使用部门必须凭物资处盖章后的报废单到物资处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销帐。同时将设备上交设物资处,由物资处负责统一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