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术队伍建设,促进我校与世界各地高校、科研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加大各类人才的培养力度,增强自身创新能力,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的不断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选派部分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优秀教师赴国(境)外进修及从事合作研究工作。
第三条 选派原则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发展的需要,我校对出国(境)进修教师的选派实行“个人申报和部门、学校推荐并举”,“平等竞争、择优择重、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选派类别和期限
(一)国家公派
1.国家、省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
经个人申报,学校推荐,获得国家、省留学奖学金资助,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省教育厅统一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留学人员,其具体类别、期限按照国家、省留学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省、市专项项目资助
经个人申报,学校推荐,获得省、市各种出国研修项目资助(如省高级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项目等),由省、市组织派出,执行省、市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留学人员,留学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二)学校公派
学校国际合作办学相关专业专任教师培训,原则上期限为1至3个月。
(三)自筹经费
自筹经费进修人员,含专项课题组成员、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攻读学位等。进修单位由个人联系,必须是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国外高等院校,知名企业或相关科研机构。专项课题组成员、高级研究学者进修期限原则上为3至6个月,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进修期限原则上为3至12个月,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进修期限原则上为3至4年。
第二章 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选拔对象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品德优良,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原则上一般应为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教师。
3.已为学校服务3年以上(含3年),在职正式教职工,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4.身心健康。
第六条 选拔条件
1.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进行交流与合作研究。
申请国家、省公派出国(境)进修的人员要通过国家(省)举办的出国留学外语考试(PETS5或WSK),或为外语本科毕业,或近十年内在同一语种国家学习工作一年以上。暂不具备上述外语条件的,若是学校重点推荐人员,可先申请,批准后,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外语强化培训,并通过PETS5或WSK考试合格后方可派出。
申请学校国际合作办学相关专业专任教师出国(境)培训的人员必须通过英语笔试和口语水平测试,测试由学校成立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2.申请人具有坚实而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质量优秀,科研成绩突出。
3.申请进修或合作研究学科,是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的优势学科,新学科方向、新的学科增长点或为我校重点建设学科。
4.自筹经费进修人员需具有切实可行的出国进修计划,申请前必须提供进修单位邀请函或入学通知书,且进修单位应具有针对性的研究课题和明确的高水平国外合作者。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学校向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下达选派人员的专业方向及推荐选拔的指标和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出国进修或研究计划,以及派出渠道、经费来源、进修单位邀请函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根据本部门的选派计划和学科建设需要,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工作能力、进修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设想等进行审核后,拟定推荐进修人员名单,上报学校。
第九条 学校组成评审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决定是否派出以及派出时间。
对于自筹经费进修人员,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成立专项评审组,对申报人员的立项项目、研究课题、出国进修计划等的可行性进行评估,确定进修人选和进修时间。
第十条 学校批准派出后,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须在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出访,攻读学位者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超过期限者,学校不予派出。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进修费用
1.国家、省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境)外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资助的留学奖学金标准执行。
2.省、市专项项目资助进修人员费用按照省、市相关项目资助经费标准执行。
3.学校国际合作办学相关专业专任教师培训根据相关项目确定费用。
4.自筹经费人员进修费用由邀请单位或个人科研经费承担,学校为其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即往返进修地最直接、最经济路线的交通费)。
第十二条 薪酬待遇
1.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在出国期间,学校按相关协议为其发放基本工资以及一定的生活补贴。
国家、省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生活补贴按照国家、省留学奖学金拨付数额的1:1比例进行发放。
省、市专项项目资助进修人员的生活补贴按照相关项目资助标准进行发放。
学校公派出国进修人员的生活补贴根据相关项目协议以及接收学校所在国家(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具体情况确定。
2.自筹经费进修人员在出国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岗位和编制,并发放基本工资。
3.各类人员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有特殊协议的出国(境)进修人员按相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励
对于按期完成进修或研究计划的回校人员学校给予奖励,奖励由学校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进修人员回校后申报科研项目、人才工程项目、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五条 出国(境)进修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是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人事处落实出国(境)进修的计划、人员的选派和相关协议的签订。国际交流合作处主要指导和帮助出国(境)进修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进修人员派出前应与学校签署出国(境)进修协议书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明确服务期限,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进修人员在境外期间定期向所在部门、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报在境外学习、工作、生活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进修人员应按期完成进修或研究计划,及时返校到人事处和所在部门报到,逾期返校或逾期不归者,将按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进修人员需要在回国后向人事处提交出国工作总结,并在学校范围内举行相关学术报告会。
第二十条 派出教师在进修期间或在服务期内离开学校,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