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学校的内涵建设,优化学校师资队伍的职称结构,激励和稳定学校现有人才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的实施对象为由学校培养晋升的正式在编在岗教授。
第二条 教师在晋升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前,与学校签订培养晋升协议书,学校为其提供相应教授岗位,教授自取得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到岗起服务期为8年(不超过本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三条 教授应完成所在岗位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术梯队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
第四条 为调动教授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其创造更好的研究条件,学校对在服务期内的受聘教授每年发放“教授奖励津贴”。
第五条 为优化学校师资队伍的年龄结构,学校对晋升教授职务的青年教师按以下额度予以奖励:
1. 35周岁及以下,给予10万元奖励;
2. 40周岁及以下,给予5万元奖励;
3. 45周岁及以下,给予1万元奖励。
年龄的计算以上级文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起算时间为准。
第六条 对于在服务期内离开学校的教授,学校根据签订的培养晋升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条 该规定从2011年开始实施,2011年以前常州工学院本校培养晋升的教授,与学校签订服务 期协议,可以比照执行,起始时间统一为2011年1月1日。
第八条 教授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学校的其他有关奖励和资助。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