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于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推进我校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学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岗位人员,已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的原则上不再参评。
二、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和师德规范,践行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人才培养方面成绩突出,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
2.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教学科研工作量饱满,教学质量优秀,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服务社会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来校工作满三年。
三、评选名额
按学校教师岗位数的2%确定名额,每年评选一次。
四、评选组织
1.学校成立评选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优秀教师评选工作;评选工作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评选材料的接收、汇总、审核等工作;
2.各单位成立评选推荐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评选推荐工作。
五、评选程序
1.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优秀教师”候选人,填写候选人推荐表;
2.评选工作小组对候选人材料进行接收、汇总、审核;
3.评选工作委员会按照评选条件,提出初步人选;
4.校内公示5天;
5.学校研究决定表彰人选。
六、表彰奖励
1.学校在教师节对优秀教师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2.获奖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并作为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3.获奖者将作为今后向上级部门推荐同类评奖的后备人选。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