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6-17 浏览次数: 343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教职员工献身教育事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鼓励教职员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学校在编在岗的全体教职工,已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的原则上不再参评。

二、评选条件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教育方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与时俱进,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创造性开展各项工作,在党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群团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

2.践行以学生为本的理念,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

3.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勤奋上进,任劳任怨,团结协作,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积极探索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评选名额

评选名额为10名左右,每年评选一次。

四、评选组织

1.学校成立评选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评选工作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评选材料的接收、汇总、审核等工作;

2.各单位成立评选推荐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评选推荐工作。

五、评选程序

1.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填写候选人推荐表;

2.评选工作小组对候选人材料进行接收、汇总、审核;

3.评选工作委员会按照评选条件,提出初步人选;

4.校内公示5天;

5.学校研究决定表彰人选。

六、表彰奖励

1.学校在教师节对优秀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2.获奖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并作为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3.获奖者将作为今后向上级部门推荐同类评奖的后备人选。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