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学项目管理,提高教学建设质量,培育优秀教学成果,提升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项目主要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等教学类建设与研究项目。
第三条教学项目管理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关注过程、强调实效”的指导思想,遵循“统筹规划、集中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重点资助基础较好、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方案可行、对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项目,以充分发挥教学项目在人才培养中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第四条教学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组织立项评审、中期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
(二)二级学院、直属学部(以下统称教学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以及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教学项目申报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下半年集中发布申报通知,统一受理申报材料。
第六条教学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由教务处将申报指标下达给各教学单位。申报指标测算的主要依据是各教学单位的专业数、学生数、教师数、近几年教学项目的完成质量等。对拥有省级、国家级教学类在建项目的教学单位可适当增加指标数。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根据分配到的申报指标,按照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统筹规划,有针对性地组织申报。
(一)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主持建设与研究工作的能力,并能担负实质性的建设与研究工作。
(二)项目申请人必须是本校在职人员,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项目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承担校级教学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四)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项目。课题组成员应结构合理,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五)项目申请人所在教学单位应承诺提供必要的建设与研究条件。
第八条根据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项目申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教学单位组织教授委员会进行初评并排序,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项目评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视不同情况采用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或采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一)通讯评审实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二)会议评审公开进行。评审专家组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项目方能立项。
第十条评审专家的选择。
(一)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
(二)教务处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工作。专家库信息应准确、完整。
(三)教学单位负责专家的推荐工作。
(四)推荐的专家应具有正高职称,教学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熟悉人才培养和管理工作,为人正直,具有奉献精神。
(五)推荐的专家名额不限,但要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
(六)推荐的专家信息统一报送至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后进入专家库。
(七)专家库每年更新一次。
(八)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但被评项目主持人不得进入评审专家组。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一)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
(二)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
(三)不得干预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四)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建设与研究方向正确,思路清晰,方法科学、可行,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论证充分,内容充实。
(二)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具有一定的建设与研究基础,有完成建设与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四条经公示和学校审批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准予立项的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在批准的建设与研究任务和经费预算范围内,项目主持人享有自主权,主持项目建设与研究计划的实施,负责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六条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一)中期检查由教务处统一布置,由项目所在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建设与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建设与研究成果等。
(三)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建设与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七条项目主持人及建设与研究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履行报批手续,教学单位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一)项目建设与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但须经项目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
(二)变更项目主持人,原项目主持人和项目所在教学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撤项处理:
(一)项目进展情况检查表明,项目主持人难以按原计划完成建设与研究任务。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
(三)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建设与研究任务者,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者。
凡被撤销的项目,学校将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自项目撤销之日起2年内,该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教学类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经费来源,教学项目分为学校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前者是指学校给予一定额度经费资助的项目,后者是指教学单位或项目主持人自行筹措经费的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建设)无关的开支。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外出学习、考察、调研差旅费。
(二)图书资料费、文印费、翻译费。
(三)教学软件、小件设备、耗材等。
(四)研讨活动费。
(五)专家指导费。
(六)成果展示或出版费用。
(七)其它与项目研究(建设)直接相关的合理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资助的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所在教学单位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一)项目主持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申请书中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项目经费的正常使用。项目所在教学单位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二)经费报销人持报销凭据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凭据须由项目主持人和项目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
(三)所有报销凭据均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如果项目设备涉及政府采购范畴,则须通过政府招标采购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业建设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点项目的结题验收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通过实地检查、项目主持人现场答辩、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一般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结题验收由项目所在教学单位组织。教学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集中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收到材料后,组织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项目按延期项目处理,由教学单位择期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题的项目,由学校颁发结题证明或鉴定证明,将验收结题情况予以公布。其中建设与研究成果特别突出的项目,在教学成果奖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通过验收的教学项目将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业绩考评、职称评定和项目主持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作撤项处理;自项目撤销之日起2年内,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教学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是学校教学项目管理的基本规定,各教学单位可根据需要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省级及以上教学项目的推荐评审、过程监控、经费使用和验收结题等方面的管理,在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