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竞赛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提高学科竞赛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类型与级别
第三条 根据学科竞赛项目的性质及影响力,学校将学科竞赛分为A、B、C三种类型。
(一)A类是指列入教育部学科竞赛统计目录的重大竞赛项目。
(二)B类是指由省教育厅、省级以上学会主办的竞赛项目。
(三)C类是指学校组织的国家级、省级重大竞赛项目的选拔赛以及常州市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主办的竞赛项目。
第四条 学校将学科竞赛的级别分为三级,分别是国家级(包括A类国家级、B类国家级)、省级学科竞赛(包括A类省级、B类省级)、市级(校级)。
第五条 学校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文件和证书为依据对学科竞赛的类别与级别进行认定。对竞赛的类别和级别有争议时,提交学校研究裁定。
第三章 竞赛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科竞赛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七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学科竞赛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度制订、争议裁决等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制定学科竞赛计划及经费预算,收集发布学科竞赛信息,公布学校资助经费的学科竞赛目录,确定竞赛实施单位,审定获奖等级,整理归档竞赛相关资料等。
第九条 二级学院(直属学部)负责学科竞赛的具体实施,安排竞赛分管领导,制订竞赛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竞赛的宣传、报名、学生选拔,选派竞赛指导教师,组织赛前训练等。
第十条 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应根据需要为参赛学生提供赛前训练和参赛所需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做好参赛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在竞赛组织实施过程中,应负责参赛学生的安全。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直属学部)要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学科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确保学科竞赛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学科竞赛活动结束后,承担学科竞赛组织工作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应将相关竞赛文件、获奖证书复印件、奖杯或奖品的照片等资料提交教务处审核、存档。获奖证书原件、奖杯或奖品实物由二级学院(直属学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存档。
第四章 竞赛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重点资助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层次高、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国家级(包括A类国家级、B类国家级)和省级(包括A类省级、B类省级)学科竞赛项目,适当资助部分市级学科竞赛项目。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直属学部)每年初申报拟参加的学科竞赛项目计划,教务处根据学科竞赛的实际需要及学校经费预算指标核定资助金额。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经费的学科竞赛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教务处按年度更新并公布。
第十七条 学科竞赛经费的开支应贯彻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 应主要用于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开支,如资料费、差旅费、耗材费、参赛费等。学校资助经费的报销凭证,须由指导教师及所在二级学院(直属学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十八条学科竞赛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竞赛结束后,可重复使用的物品应保存并留作下次使用。
第十九条 凡未纳入学校资助经费的学科竞赛目录的项目,由二级学院(直属学部)自行决定是否参赛,参赛经费由二级学院(直属学部)自筹。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二级学院(直属学部)自筹经费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在省级、国家级学科竞赛中获奖的指导教师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见《常州工学院教学奖励办法》。奖金分配办法由二级学院(直属学部)根据贡献大小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可获得创新学分,具体规定见《常州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可获得教学研究分值,具体规定见《常州工学院教学研究分值核算办法》,学校不再发放工作量补贴。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每学年集中对学科竞赛成绩进行统计,为符合奖励条件的竞赛项目统一发放奖励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