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激发学生的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为四级,分别是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院级项目的管理办法由二级学院(直属学部)自行制定。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指在导师指导下,本科生个人或团队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指在导师指导下,本科生团队中的每个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和模拟企业运行进行验证实践,撰写出创业报告。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指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下,学生团队采用前期创新训练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条 768001833236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遵循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鼓励创新的原则,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具有创新性和实践训练作用的研究、设计、制作、创作、策划、调研、创业类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遴选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面向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主持人不超过2人。主持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有未结题项目的学生不得申请主持新项目。四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宜作为主持人申报新项目。
第七条 每个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团队的人数一般控制在5人以内。鼓励学生跨学校、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创新创业团队申报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的合作项目。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和项目主持人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每个项目可以有1~2名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不得超过2项(含未结题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鼓励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担任创业实践导师。指导教师负责全过程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或创业实践,为学生提供项目实践所需要的工作场地和实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等。
第九条 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应多方筹措经费,每年立项一批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校级项目原则上应在院级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十条学校每年定期组织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根据学生数和往年项目完成情况测算申报指标并下达至二级学院(直属学部)。项目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填写《常州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提交至项目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或直属学部。由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对项目进行初审排序,择优推荐校级项目。学校组织项目审查,确定校级立项项目,并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十一条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从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从省级项目中遴选。具体办法参照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项目所在二级学院、直属学部负责组织实施。中期检查主要是对项目的进度、中期成果等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现象,应提出警告或终止项目运行的建议。中期检查时,项目组应向所在二级学院、直属学部提交项目中期进度报告,提供阶段性的实践活动原始记录。中期检查相关资料应存于项目档案,并及时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实施内容、计划、成员或中止项目实施时,项目主持人、指导教师须提交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经项目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直属学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执行不力,工作无明显进展,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作撤项处理;自项目撤销之日起,项目主持人及其成员2年内不能再次申请项目,项目指导教师2年内不允许指导新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应定期组织学生交流,及时了解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第十七条 学校对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整体评价。对评价较好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下一年度适当增加项目指标;对评价较差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下一年度适当减少项目指标。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填写《常州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设计说明书、专利、产品实物)等相关佐证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由学校统一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并公布验收结果。院级项目由二级学院组织验收。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作延期或撤项处理。
第二十条 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可获得教学研究分值与奖励,具体规定参见《常州工学院教学研究分值核算办法》、《常州工学院教学奖励办法》。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由学生在预算框架下使用,不得截留和挪用。报销凭据必须由项目主持人、指导教师和项目所在二级学院(直属学部)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购买项目所需要的图书资料、实验材料以及差旅费、学术交流会务费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
第二十四条 如项目主持人将经费挪作他用,或项目无故延期,学校有权责令项目主持人停止使用项目经费,并视情节轻重追缴已拨经费或对项目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六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度制定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遴选推荐、过程检查、结题验收、资料上报、材料归档等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科研、产业、学工、团委、资产、财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提供项目来源、训练设施、实践条件、孵化环境、项目经费等方面的支持,搭建项目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负责本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遴选、指导教师聘用、实践条件的准备、过程指导与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