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整个教学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考风建设,严格考试管理,促进严谨求实的教风、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组织
1.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参加的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性各类考试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2. 教务处负责全校性各类考试的组织与巡查安排工作。
3. 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应成立考试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考试的组织、监考、巡视等工作。
4. 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在考试前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监考教师职责》;组织学生学习《考试纪律与考场规则》,做好考前警示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复习、命题与试卷印刷
1. 考前任课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系统复习,认真进行辅导答疑,但不得变相透露考试内容。
2. 考卷的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体现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系(部)主任、主讲教师,应对试题内容、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必修课和主干课程的考卷应从已有试卷(题)库中抽取。
3. 试卷印刷人员切实做好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在试卷印好后应负责核对试卷名称及数量,保证试卷上文字、图形、符号的清晰,并严格执行试卷收发、登记制度。
4. 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和有关部门应做好试卷的送取、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的安全。
三、考试安排与考场纪律
1. 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及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考试安排,包括考试时间、地点、监考教师等,及时通知学生和监考教师,并将考试安排情况上报教务处。各门课程的考试必须在预先安排好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变动。
2. 在监考教师的安排上,尤其是对一些统考的基础课(如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等)、合班课(包括跨系合班)、相关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应相互协调,安排好监考人员,确保每个考场有2名以上的监考人员。
3. 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监考教师职责》,加强考场纪律的管理,并认真填写“监考情况记录表”。对于监考失职的教师,视具体情况,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4. 监考教师因故不能参加监考,应至少提前一天向二级学院(直属学部)请假,由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另行安排监考人员。
5.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与考场规则》,对于考场违纪及作弊者,严格按《常州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6. 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要做好巡考工作,巡考人员要认真负责,并填写“巡考记录表”。
四、阅卷与成绩填写
1. 教师必须严格按评分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阅卷。
2. 阅卷时应认真、细致,避免因错判、误判而出现任意涂改的现象,以保证卷面批改的整洁。
3. 对统考课程,鼓励采用按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集体阅卷。
4. 各门课程批阅完后,试卷应按课程教学基本资料存档的要求进行装订与存档。
5.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后三天内完成阅卷工作并填写成绩登记表,填写时必须认真、仔细,不得涂改。没有成绩的学生必须注明原因(如“缓考”、“旷考”等),成绩以零分计者,若因作弊所致,须注明“作弊”字样。经批准同意免修的课程,其成绩以“免修”记载。
6. 由任课教师填写课程成绩登记表。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教学秘书对收到的成绩登记表,应进行检查,凡成绩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改正或重填。成绩登记表经系(部)主任、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审核无误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7. 课程成绩评定报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后,不得改动;若确需改动,须由任课教师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系(部)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更改。
五、缓考和补考
1. 缓考必须在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缓考者,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考试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
2. 课程的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的双休日进行。
3. 补考及重修考试的命题、监考、阅卷等各环节的工作不得降低标准和要求。
院教〔2004〕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