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0-05-14 浏览次数: 337

第一条为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过程,严肃教学纪律,进一步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教师、外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不遵守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或不履行工作职责,以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并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两个方面,包括课程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四个类别。

第五条根据事故性质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

(一)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指人为因素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影响恶劣的行为。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指由于失误造成的影响教学秩序、有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轻微教学事故(Ⅲ级):指因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影响教学秩序、有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教学事故类别与级别的具体认定详见附表1。其它未列入表中的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参照附表1进行教学事故级别的认定。

第七条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现人或责任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填写《常州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附表2),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认定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其中,Ⅰ级、Ⅱ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核准,Ⅲ级教学事故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准。

第九条教学事故认定后,由教务处向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和个人发出书面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通知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教务处应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条教学事故一经确认,按照事故级别,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当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Ⅱ级教学事故,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轻微教学事故(Ⅲ级):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发生2次Ⅲ级教学事故,当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Ⅲ级教学事故,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四)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学校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对本部门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将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教学事故类别与级别

      2.常州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

附表1:

教学事故类别与级别

类别

代号

事项

级别

1.课程教学类

A1

教师在课堂上有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A2

教师无特殊原因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课。

A3

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停课、调课。

A4

未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师擅自请人代课。

A5

教师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10分钟(含)以上/ 10分钟以内。

Ⅱ/Ⅲ

A6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因带队教师疏于管理或带队教师无故离开实习场所,而导致学生身体伤害事件发生/造成实习秩序混乱。

Ⅰ/Ⅱ

A7

未经批准,提前4学时(含)以内/以上结束课程

Ⅲ/Ⅱ

A8

未经院系同意,教师舍弃学期课程内容四分之一(含)以上/四分之一以内或重要教学内容。

Ⅰ/Ⅱ

A9

未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在具备实验(实训)条件的情况下,未开出实验(实训)。

A10

课程教学期间,不批改学生作业或不为学生安排答疑。

A11

教师未尽指导责任,导致年内其所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中有3篇(含3篇)以上存在严重抄袭/3个以上学生多次投诉其指导不尽责。

Ⅱ/Ⅲ

A12

辱骂学生或对学生实施体罚,造成学生身体伤害/情绪对立。

Ⅰ/Ⅱ

A13

教师在上课时手机发出声响,影响教学。

A14

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使用自编教材。

A15

擅自向学生硬性推销计划外的教材、书刊、资料等。

2.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B1

故意/过失,致使试卷考题泄漏。

Ⅰ/Ⅱ

B2

考后或考前丢失试卷,致使无法评定课程考试成绩/考试无法按期进行。

Ⅰ/Ⅱ

B3

试卷印刷、装订出错,致使考试中断或无法进行。

B4

命题或印制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B5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考试时间,造成不良后果/未造成影响。

Ⅱ/Ⅲ

B6

因工作疏忽,未及时发送监考通知,造成监考教师缺席。

B7

监考人员迟到,致使考试未按时进行。

B8

监考人员迟到/早退15分钟(含)以上/15分钟以内,未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Ⅱ/Ⅲ

B9

监考人员协助学生考试作弊或纵容考试作弊行为。

B10

监考人员不遵守监考责职,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B11

因监考人员不认真清点试卷(包括答题卡等),造成回收份数(包括答题卡等)与参考人数不符,致使学生利益受损/未造成影响。

Ⅱ/Ⅲ

B12

利用考试成绩向学生提出不合理要求或索取财物。

B13

登录分数人员、系统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B14

考试后教师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B15

未按规定期限保存试卷,无法为学生提供成绩复查,造成不良后果。

 

 

 

 

 

 

3.教学管理类

C1

未经详细论证和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修改培养计划,造成课程重复、课程缺失、次序颠倒等不良后果。

C2

按照培养方案排定的课程教学任务,未落实任课教师,造成1周以上无人上课或课程取消/1周以内无人上课。

Ⅱ/Ⅲ

C3

无正当理由,教师拒不接受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致使无人上课。

C4

因工作疏忽,二级学院(直属学部)未及时发送教师任课通知,造成学期初教师迟到、缺课。

C5

放假或全校性活动通知内容不当或不及时,造成教学执行混乱。

C6

调、停课后通知不及时,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C7

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C8

因教师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出所用教材或坚持使用不能确保出版时间的教材,致使开课2周(含)以上/两周以内学生未获得教材。

Ⅱ/Ⅲ

C9

因教材供应部门的工作失误,致使开课2周(含)以上/两周以内学生未获得教材。

Ⅱ/Ⅲ

C10

故意/因过失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证明。

Ⅰ/Ⅱ

4.教学保障类

D1

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致使课程无法进行/延迟进行。

Ⅱ/Ⅲ

D2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出借、占用教学场所,致使课程无法进行/延迟进行。

Ⅱ/Ⅲ

D3

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致使课程、实验、考试等无法进行/中断。

D4

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将实验仪器设备准备好,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

D5

实验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D6

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正常教学。

D7

私自挪用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影响教学。

D8

接教室、实验室、教学设施报修通知后,故意推诿或不作为,严重影响教学的正常进行。

附表2:

常州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

部门

 

事项

 

责任人

 

过程

说明

 

 

 

 

 

 

 

 

 

责任人所在部门认定

意见

 

 

 

名:

教务处审核意见

 

 

 

 

名:

学校

处理

意见

 

 

 

 

名: